理学院学生体育比赛奖励办法(试行)

信息来源:   点击次数:  发布时间:2024-10-24

理学院学生体育比赛奖励办法(试行)

为进一步推动我院文体活动的广泛开展,积极鼓励我院学生参与高水平体育比赛,提高学生体育素质,营造良好氛围,根据《浙江科技学院体育工作管理办法》(浙科院体〔2011〕1号)及《浙江科技学院群体活动管理办法》(浙科院体〔2012〕1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本院实际,制定理学院学生体育比赛奖励办法。

一、浙江科技大学体育比赛主要内容

(一)田径运动会

①学生男子组、学生女子组:

100米、200米、400米、800米、1500米、5000米、100米栏、400米栏、4×100米接力、4×400米接力、跳高、跳远、三级跳远、铅球、原地双手正面掷实心球。

②学生男女混合:

4×100米接力、旋风跑、有轨电车。

(二)其他单项(非田径类):

山地微马跑、男子排球、女子排球、拔河、定向、木球、智力运动会、乒乓球、男子、女子篮球、男子、女子足球、水上运动会、攀岩、羽毛球、足球、网球、跳绳。

二、奖励办法

参加校运动会男女各单项及男女混合团体项目比赛,按运动会取得名次,每人分别获得以下金额的奖励:第一名80元、第二名70元、第三名65元、第四名60元、第五名55元、第六名50元、第七名45元、第八名40元。领队与本学院得奖最高名次的运动员享受相同奖励(领队不超过两名)。

由于比赛方式不同,体育部比赛可以分为两类:团体项目类、由多个小单项男女混合项目类。对于第一类,类似于篮球项目,直接按照淘汰赛名次给予团队奖励;对于第二类,此类比赛由多个小单项及男女混合项目组成,体育部根据单项积分及混合积分之和进行团体排名。

按照运动员个人在单项及混合项目中的成绩进行奖励,团体名次不影响个人奖励。例如,若运动员A获得单项第一名,B未获得任何名次,则A按照第一名发放奖金,B则不获得奖励。

三、其他情况说明

若有以下情形,则:

(一)运动员兼顾多项比赛:

如运动员参与了大项目下的多个小项,则其每个小项的成绩均按照对应名次分别发放奖励,包含男女混合项目和其他单项项目。

(二)运动员弃赛及消极比赛:

若运动员在比赛中出现无故弃赛、缺席训练或其他消极参赛行为,导致名额浪费,领队有权将取消该运动员的所有奖励资格,收回团体奖励,并将其列入消极比赛黑名单。领队在选择参赛队员时,有权将名额分配给其他人。

(三)同一比赛允许报名两个队伍:

若本院报名了两个队伍,且两队均进入前八名,则根据各自比赛名次分别进行奖励;若其中一个队伍进入前八名,而另一队未获奖,则仅奖励进入前八名的队伍;若比赛规则规定只能取一个队伍进入前八名,则两个队伍均按照最终名次发放奖励。

(四)比赛中运动员更换:

若在比赛过程中允许更换运动员,则奖励将发放给替换上场的运动员,替换下场的运动员将不再享受该项目的奖励。

(五)联队进行比赛:

只给予本院获奖运动员奖励。

四、奖励认定

(一)奖励申请时间为每年田径运动会或各项赛事结束后一周内(以奖杯、证书等凭证落款为准),由理学院团委学生会办公室及文体部统计汇总,所认定的奖励由学院向学生公示。

(二)奖励办法根据学校体育比赛计分方法制定,学院奖励与学校奖励不冲突。

(三)学院对各学生体育比赛的认定与管理进行抽查核实。凡弄虚作假者,一律不予以认可,同时对相关责任人,追究相应责任,并追回奖金。

五、附则

(一)本奖励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理学院团委所有。

(二)奖励经费由计财部门打入学生农行卡,并签字留底。

(三)本办法从2024年9月12日起实行。